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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报讯(孙、耿桂贤)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申请信用卡持卡人骗取信用卡现金,并以虚假交易方式还款。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龚、被告人陆海林虚构营业场所,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报案。中国农业银行启东分行、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了25台POS机。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盗刷及现金还款服务,并支付信用卡金额0.5%至3%的手续费。信用卡额度154437619.9元;其中,被告人帮助被告人龚、芦海林非法挪用现金9728388.92元。此外,被告人龚、芦海林明知被告人芦东成、方、孙学忠、等人订购POS机取款,仍将POS机上的现金非法挪用给6名被告人等人。信用卡金额达到人民币140008635.1元。其中,被告人卢东成非法挪用现金40438656.17元在建行外的pos机上办理案件,被告人非法挪用现金26069100.82元,被告人非法挪用现金20846540.9元,被告人方非法挪用现金19302980.49元,被告人孙学忠非法挪用现金15350881元

此外,被告人龚、芦海林在查明建行境外pos机被办理后,非法所得共计60万元;被告人卢东城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高永吉非法所得22.19万元;被告人杨有违法所得。收入10万元;被告人方计算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孙学忠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黄开基非法所得10800元;被告人黄丽娟计算违法所得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卢东城、方、孙学忠、分别于2010年7月19日、12月14日、12月16日、11月17日、12月12日报案。2011年12月9日、8日、3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万元。被告人陆海林、杨军分别追缴赃款60万元、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芦海林、芦东城、方、孙学忠、黄凯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通过虚假交易申请信用卡挪用现金、现金透支业务,刷卡金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黄丽娟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向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盗用现金,并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还款。信用卡金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法判处,可以并处一倍以上罚金。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公诉机关以犯罪事实为由,指控被告人龚、芦海林、芦东城、方、孙学忠、黄凯、黄丽娟。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p# p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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