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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回收原件及违法经营犯罪那些事_无线pos机处理时间:2021-09-13 06:30:01作者:POS机处理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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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上述问题,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号,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那为什么极端供求市场的操作构成犯罪?市场正常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在哪里?非法经营罪现阶段涵盖哪些市场经营范围?(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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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与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的“口袋罪”。其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样,非法经营罪最大的问题是模糊性,最难以捉摸的条款是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应该是国家通过特定的许可管理形成的市场经营秩序。但市场本身是不断变化的,市场秩序不会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经济本身的发展和国家对市场秩序的具体许可管理而变化。因此,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的危害是相对的、动态的。

换句话说,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一个合法的市场秩序,只是需要国家的许可和准入,才可以运作。没有合法的市场,就没有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都是国家禁止的。怎么能谈非法经营罪呢?所以,那些不具备合法市场的经营行为,也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是没有市场秩序的,不会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超出了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地说,本罪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具体指以下四种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2)

同时,本罪是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是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25条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等要件,仍然面临解释的必要性和被放大的危险,使得非法经营犯罪中饱私囊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2

什么是“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非法经营罪可罚性的客观基础。犯罪的违法根据不是对普世价值和道德评价的违反,而是来自国家法律的规定。这一“国家规定”成为判断企业经营是否“非法”,判定“非法经营”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055-79000(法发〔2011〕155号)(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而且强调“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发布文件的形式。同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与有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国务院批准;(三)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表。这些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将“国家规定”这个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了,是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重要的、唯一的标准。

此外,《通知》为进一步实现对“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等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和审慎适用,明确了逐级请示制度: (一)(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认定。如规定不明确,应按本通知要求慎重确定。违反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二)(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就具体的非法经营罪而言,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对特定商品的专营、专卖和对部分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制度的规定。即存在与商业惯例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一个典型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1077号指导性案例“李延声与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其中被告从事有偿讨债业务。有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禁止有偿催债业务。一、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刑事审判参考》;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0755-79

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要证明某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

本条中的市场秩序,结合前条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认定为市场准入秩序,排除其他经营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这里的市场准入令是国家机关对特定行业的许可,如垄断、独占商品或限制商品买卖的许可,与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不同。虽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更准确地说,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这不同于非法经营罪扰乱的市场准入秩序。

(2)“严重”的认定

条款中的“情节严重”也应与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同质,是非法经营罪成立的限制条件,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后果的严重程度。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营利性犯罪,严重的认定标准应以非法经营额为标准。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造成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和手段等.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只考虑数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存在,就不能反映非法经营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上就可能有失偏颇,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最有代表性的案例是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无罪。王立军2008年开始做玉米经销商,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但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规定,“凡常年以营利为目的收购粮食,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立军在收粮时与一位种粮农民发生争执,后被举报。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立军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王立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金额达21万余元,数额较大。根据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本案。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立军从粮食农业部门收购玉米出售给粮库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种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无需刑事处罚。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立军无罪。这个案例后来入选了2017年十大推进依法治国案例。

“情节严重”和行政违法

1.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须违反相关的工商法律法规,没有行政违法就没有刑事违法。在目前我国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审查某一抹油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需要深入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对于那些不应该提倡的,不应该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之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并不是

3.只有本罪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的数额和所得数额为起点,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过行政处罚仍拒不悔改等情况进行判断。

4.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参见《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国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本条界定了非法经营盐、烟、外汇等七种情形。并在第八项底部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同一种违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同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买卖电子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据业内人士介绍,电子烟主要有三大类:加热不燃烟草制品、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系统、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系统。从物理结构上看,完整的可吸烟电子烟由吸烟用具、烟弹或烟油组成。香烟本身就是货真价实的香烟(由烟叶制成的烟丝),烟油是将烟叶提纯后加入各种香料制成的。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发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卷烟新产品纳入卷烟鉴定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提交的IQOS“烟弹”样品进行成分鉴定,检出烟碱、4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一致的D-烟碱光学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类型。确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成分,填充物为烟叶。因此,万宝路、议会、床单等IQOS“烟雾弹”应该属于烟草制品。

此外,2018年1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国烟支(2018)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号,明确提出含有“烟草特征成分”的物质(包括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的“IQOS”烟弹)属于烟草专卖监管范围。

从上述规定得出的结论是,电子烟属于烟草的范畴。更准确的说,电子烟的弹属于烟草的范畴,烟草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果私自销售达到一定数额,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通知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

首先,《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举例说明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律授权的烟草专卖品,但没有包含烟草专卖品“含有“烟草特征成分”物质的总括条款。但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国烟科(2018)20号认证认为,含有“烟草特征成分”的物质(包括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的“IQOS”烟弹)属于烟草专卖监管范围。这明显是部门规定层面,不是国家规定。

其次,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国烟科(2018)20号《关于批准发布卷烟燃烧锥落头倾向的测试等8项烟草行业标准的通知》和《烟草专卖法》,不应认定为国家规定。私售电子烟(“烟弹”)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将私售电子烟(“烟弹”)归为私售烟草专卖品,应认定为纯粹的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参考相关案例,一般认为IQOS-ty

严重侵权案件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三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非法经营罪。

[在流行病灾害期间抬高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批准发布卷烟燃烧锥落头倾向的测试等8项烟草行业标准的通知》

相关术语: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价格的。疫情防控急需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包括开设交易场所、网络销售、销售加工食品等)。)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防控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

相关术语:

第六条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非法借贷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相关术语: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二是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范畴。但单笔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得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累计人数超过50人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2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门槛标准,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按有效年利率72%以上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是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非法外汇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外汇业务。

相关术语:

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者商业单据,以非法手段为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POS机套汇定罪处罚。

通过中介买卖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营非法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非法经营出版物罪。

相关术语: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电信业务作出规定。

相关术语: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式从事营利性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和经营瘦肉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术语: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该类药物而添加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法食盐POS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

相关术语:

第一条非法生产、储存、销售食盐的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发行和销售彩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术语: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非法证券业务《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术语:

二、明确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三)非法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授权的证券业务是非法的,应该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依照《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非药品poss机原辅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相关术语:

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向他人提供药品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使用POS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规定使用POS机等方式套现。

相关术语: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相关术语: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发行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发行基金罪。

相关术语: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0755-

非法买卖麻黄素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素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相关术语: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和添加剂][非法屠宰销售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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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术语:

第十一条以供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挖掘、出售和购买麻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非法采挖、出售、购买麻黄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术语:

二、加强麻黄采挖、交易和运输的监督检查。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出售、收购麻黄,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是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毒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有偿信息发布服务明知是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通过信息网络删除信息提供有偿服务,或者明知是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而提供有偿服务的。

相关术语: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等服务,或者明知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和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违反国家规定,以向他人提供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

相关术语:

首先,准确识别行为的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台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前款规定行为的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被认定为间谍专用设备的,依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情况]

擅自以国家科研机构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发刑初字第1114号沈虎利非法经营案。

预售、炒作骨灰存放格位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第03706号第03706号北京房山静安公墓等非法经营案。

此外,国家对企业经营的限制分散在以下法律、行政法规中,不一一列举:

医疗保险承保药物《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销售(2015年修订)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房地产(2009年修订)

seed 《刑法》(2015年修订)

《刑法》(2013年修订)

报废汽车《刑法》 (2001年)

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

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6年修订)

棉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993年)

农药《民办教育促进法》(2001年修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兽药(2016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疫苗《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

劳动力分配《农药管理条例》 (2012年)

天然气《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安保服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彩票(2009年)

特种设备《征信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商业演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危险废物《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道路运输《彩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兴奋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年修订)

网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生物用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2年)

军事出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

刑法条款、刑事起诉和量刑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055-79000(规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法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因违法经营食盐和违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香烟20万支以上;

3.三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为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者商业单据,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中介买入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种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份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期刊五万份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份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两次以上因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且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

(七)租用国际专线、架设专用交换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性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境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同一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所称“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达到数额的80%以上。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概括如下:

相关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5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1 《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0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2008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4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00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1998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8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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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立法的初衷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不能完全自由放任,

必要的管理是合理的。但是管理的本质是为了促进市场繁荣有序,而非遏制市场的蓬勃发展。

面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个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罪成为司法机关应对新型市场失范行为首选的法律武器。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作者:刘斌,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5246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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