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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数额较大的POS机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干扰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详见下文)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POS机)进行虚假交易、虚假标价、信用卡持卡人现金退款。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发生前款行为,数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金融机构资金超过二十万元未归还,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视为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超过500万元或者金融机构亏损的;逾期不归还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遭受的资金损失超过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严惩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凭证罪论处。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凭证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仅伪造信用卡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或者总金额超过2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仅伪造信用卡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或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非常严重的情节。

本文中的“信用卡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是根据伪造信用卡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估算的。

第2条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者,以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之。民法“大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民法。#p#分页标题#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假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以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任何人

第三条泄露、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用于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允许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信用卡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1节规定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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