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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扩展信息:

律师:“养卡”肯定是违法的。

属于诈骗。

1.广州建行信用卡办理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养卡”肯定是违法行为。她说,信用卡是为了方便公民的实物消费,而采用的非现金交易方式。比如持卡人用自己的POS机进行虚假消费,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对于持卡人来说,将信用卡、密码等重要信息随意交给他人也是非常危险的。

2.广东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表示,这种“养卡”行为实际上是持卡人与养卡人在欺诈银行的合伙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持卡人在交付“养卡”前,并未与养卡人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债权纠纷,追究起来非常困难。

参考:Phoenix.com 《信用卡半年不理信用度提升 养卡族小心陷阱》

你好,现在网上有移动POS机出售。这合法吗?#p#分页标题#e#买卖pos机不违法。

恶意套现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和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2)中关于信用卡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非法经营pos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对于利用pos机套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伴奏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偿还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一些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p#分页标题#e#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单笔或者合计余额、透支额度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余额,单独或累计透支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条所称信用卡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是指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

第二条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假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第(一)项第(三)目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四条信用卡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收入、地位等信息被编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罪论处。#p#分页标题#e#

如果中介机构或其人员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向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如财产状况、收入、职位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挥霍透支资金,无力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包括开证行收取的费用,如复利、滞纳金和手续费。

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在公告前作出判决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处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分页标题#e#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逾期偿还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这几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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