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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规则]

1 .我国只规定通过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款等方式在POS机上挪用现金。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实施诈骗的人和信用卡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人,我国没有规定。因此,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即使行为人具有特约商户的双重身份,在办理POS机后,行为人仍会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或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仍应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POS机占有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罪的数额。

行为人为了避免提高信用卡额度,影响后续取现,在信用卡还款日前多次刷卡骗取现金,并用挪用的现金充抵之前的现金——。应对犯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在估算犯罪数额时,犯罪人的周期性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据此,为了维护经济秩序,行为人的现金数额应当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而不是非法经营。支付填好的金额。

[关键词:]

非法经营POS机、信用卡取现、信用卡持卡人实际控制、特约商户定期取现犯罪数额累计估计

[基本信息]

2007年10月,张X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立天xx商业银行(无锡天xx物资贸易商行)、万X营业部(无锡万X建材经营部)、蔡X美术馆。(无锡蔡X紫砂艺术馆)。随后,银联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技术服务中心(无锡金融电子技术服务中心)的申请下,向天XX商业银行、万XX营业部、蔡X美术馆提供POS机中心。一共三个。张效彪后来用前面提到的POS机兑现了。因倪某、付某琪、邵某、叶某、王某、连某欲刷卡套现,张某标将其POS机转租给倪某,价格分别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等等。经查,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5月,张某标单独或唆使倪某等人套现2250余万元。2009年12月起,张某标又以向倪某等人交付租金1万元用于取现为条件,将POS机、空白现金支票等物品交给天XX商业银行、万XX营业部的商户。截至次年3月20日,倪教付某琪等人套现流动资金共计430余万元。

此外,为解决湘X公司(无锡湘X艺术培训公司)的资金问题,倪某、李翔利用张效彪提供的POS机为他人套现。建立。%-1.5%支付手续费。倪某、李还将自己实际控制的信用卡以及荣某南、潘某茂、荣某的信用卡套现。其中,倪某、李采用重复刷现金的方式偿还本息,延长了还款期限。经查,倪某、李通过上述方式套现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标、倪某、付某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是特约商户,操作多台POS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和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POS机上挪用现金。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p#分页标题#e#

[测试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罚金3万元;被告人付X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倪某、付没有再审,公诉机关也没有再审。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许、专卖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买卖的行为。营业执照或者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等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其次,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主体的身份是经营者还是特约商户,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最后,非法经营罪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自负还是与他人交往,刑法没有限制。针对当前信用卡套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代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POS机)以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款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直接现金支付的,情节严重的,依照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用卡套现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特殊表现。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设置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的pos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ess操作应予处罚。犯罪人兑现的数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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