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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pos机的处理_用POS机套现信用卡是犯罪吗?如何认定用POS机套现信用卡的性质?时间:2021-09-10 06:30:01作者:点击POS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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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POS机(收款机)基本操作、功能介绍一、离线功能介绍。离线功能是指POS不连接银行主机或网络中心而具备的功能。比如添加操作员,重印文档等。离线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席卷大潮下,身边的人成为市场大潮中的弄潮儿,难免会被人羡慕。当然,光是嫉妒是没有用的。看到一股强烈的思齐,努力工作,提倡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但也有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急功近利,打起了“赚快钱,赚糙钱”的主意。利用POS机套现信用卡就是其中之一。利用POS机刷别人的信用卡套现,收取别人给的手续费,是目前一些不法商家常用的犯罪手段,所以利用POS机刷自己和亲戚的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的。

真的吗?

回顾案例

案例一:申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自己或亲戚的信用卡。

小张以“中山市某镇某电器商店”的名义,通过小邓向上海某数据服务公司申请开通P0S机。邓本人以“中山市某百货商店”、“广州市花都区某百货商店”的名义向上海某数据服务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申请开通POS机。随后,小张、小邓将上述POS机放置在广州某小区出租屋内,利用P0S机对自己及亲属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实际没有交易,套现资金用于自己的业务资金周转,因为每次刷卡后都能及时归还,没有任何银行利息。其中小张名下1台POS机套现137万元,小邓名下2台P0S机套现207万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出租屋内将小张、小邓抓获,并缴获POS机、信用卡等一批物品。

以此案为例

有人认为小张和小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小张和小邓刷的是自己和亲戚的信用卡,并没有为了盈利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自己的“业务”,也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和实际利润,与市面上一些非法信用卡套现公司有本质区别。每次刷卡都可以及时归还。不存在恶意透支和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套现资金用于正当的商业往来,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不构成犯罪。

还有人认为,小张和小邓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张、小邓编造交易记录,利用POS机套现自己及亲属的信用卡,恶意逃避银行手续费,非法侵占银行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诈骗行为。其中,刷亲属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严重扰乱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小张、小邓无视国家管理规定,虚构交易记录,利用POS机对自己及亲属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将套现资金用于业务周转,满足自身利益。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特许经营和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信用卡套现客观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本案中,利用POS机套现信用卡的犯罪方法,俗称“以卡养卡”,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在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提取现金,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的非法手段,在不支付银行手续费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提取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并且有最长56天的“免息消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还款,否则银行要收利息。持卡人如果要取现,必须在银行柜台或者ATM机完成,并且要交手续费。

使用P0S机刷信用卡套现,在最长56天的“免息期”内,可以不用支付利息使用银行贷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抵押的个人贷款。发卡行无法知道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有效识别和追踪副业赚钱的途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当今社会,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信用卡套现长达56天的“免息期”。他们通过设立所谓的“贷款公司”、“融资中介公司”,向社会散布广告招揽信用卡套现的“业务”,利用P0S机套现虚假交易,收取持卡人支付的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张、小邓虽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公司、传播广告的行为,但其利用POS机进行虚构交易套现信用卡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保护的正当市场秩序和合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符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第二,套现自己和亲戚的信用卡,不会改变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本人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有人认为“商”字指的是传统概念中双方的供销行为。在供销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对方。犯罪嫌疑人小张和小邓经营的是信用卡,与自己交易显然不合逻辑。所以不存在“业务”这一说,这部分犯罪的数额应该扣除。

笔者认为,之所以将信用卡套现认定为“非法经营”,是为了规范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行为。行为的客体是信用卡持卡人,但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的重合,因为行为的本质是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在虚构的交易中,虽然嫌疑人扮演了交易双方的角色,但这并不能改变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因为信用卡的授权额度已经转换为现金,使得金融机构的资金实际上处于高风险状态,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已经被破坏。因此,犯罪嫌疑人套现自己的信用卡,犯罪主体和行为客体重合的,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第三,刷亲戚信用卡套现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利用POS机套现亲属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如何取现的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诈骗的形式一般是使用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根据我国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仅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张、小邓将亲属的信用卡套现,未征得亲属同意,明显属于“冒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

笔者认为,小张、小邓将亲属信用卡套现,虽有虚构交易、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似乎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但是,他们只把拿的现金用于经营资金的周转,而且能够按时归还。主观上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以不属于诈骗。如果短时间内控制银行资金也被认定为非法“占有”,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已经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没有恶意透支或者拒不归还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张晓、小邓刷亲戚的信用卡套现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技巧

利用POS机刷自己和亲戚的信用卡套现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套现自己和亲戚的信用卡,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对金融秩序有一定影响。但与社会上利用信用卡非法牟利相比,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不应以犯罪论处。而且“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弹性法,具有明显的“口袋罪”特征。如果法律适用,将这种行为入罪,就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免费pos机使用时被忽悠:个人该如何选择pos机?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很多人都会有一两张信用卡。有时候想通过信用卡做短期资金周转,找别人帮我刷卡取钱,手续费高。那么个人pos机就成了广大信用卡的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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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63号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张洪标等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刷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无亲属关系)套取现金的犯罪方法,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案办理过程中,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认定是关键之一,也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意见,现金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最后一次收取的现金用于偿还前一次收取的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额。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小张、小邓误入歧途,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10大pos机(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0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原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李涛、李丹萍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6月,第一版,P272-277。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办(舆情监测中心)《不读,不走》《诗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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